第七條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應當向省教育廳提交以下材料:(一)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申請表;(二)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三)公司章程;(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主要工作人員簡歷和相應資質證書等有關證明文件;(五)機構章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規(guī)程及相關制度文本;(六)公司與國外高等院?;蚱渌逃龣C構合作基礎的證明材料;(七)公司擬開展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yè)務的工作計劃、行政區(qū)域及可行性報告;(八)公司辦公場所、辦公設施證明和用于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業(yè)務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的證明;第八條省教育廳在每年10月份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審核的,由省教育廳發(fā)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通知書》。
申請人接到通知30日內,到省教育廳指定的銀行交存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備用金,并與省教育廳、銀行簽訂《委托監(jiān)管備用金協(xié)議》,由省教育廳核發(fā)《資格認定書》;未獲得《資格認定書》的,由省教育廳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九條外省留學中介機構在我省開設分支機構從事留學中介服務,在擬開展中介服務業(yè)務所在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應當?shù)绞〗逃龔d備案,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交納備用金。第十條分支機構備案,應當向省教育廳提交以下材料:(一)資格認定書復印件(查驗原件);(二)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查驗原件);(三)分公司負責人、主要從事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的工作人員簡歷和有關證明;(四)留學中介機構關于開辦分支機構的決議、授權委托書等證明材料;(五)備用金存款證明。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