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目前存在的“因癌致貧、因癌返貧”現(xiàn)象,中國人壽積極推出一款防癌險,力圖為廣大消費者轉(zhuǎn)嫁癌癥帶來的經(jīng)濟風險。如果您打算購買國壽防癌險,還應認真了解一下
國壽防癌疾病保險條款,尤其是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兩部分,這關系到您的切身利益。
保險責任
癌癥確診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年內(nèi),首次被確診為合同約定癌癥,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癌癥確診保險金,合同終止;一年后,則按合同基本保額的100%給付癌癥確診保險金,合同繼續(xù)有效。
特定癌癥額外給付保險金:若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額的100%給付癌癥確診保險金時,若該被保險人同時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癥,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30%給付特定癌癥額外給付保險金,合同繼續(xù)有效。
輕癥癌癥確診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一年內(nèi),首次被確診為輕癥癌癥,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輕癥癌癥確診保險金,合同終止;一年后,則按合同基本保額的30%給付(最高為人民幣10萬元),合同繼續(xù)有效。
癌癥康復保險金:被保險人在治療后依然生存,按合同約定給付基本保額的20%作為癌癥康復保險金,累計最多可以給付五年。
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前身故,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所交保險費與合同現(xiàn)金價值的較大值給付;年滿十八周歲的年生效對應日起身故,疾病給付所交保險費,非疾病按所交保險費的105%與合同現(xiàn)金價值的較大值給付。
滿期返還保險金:如果患者在保險期間內(nèi)未發(fā)生癌癥,在保險合同期滿后可返還所交保費。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患本合同所指癌癥或輕癥癌癥,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3、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4、被保險人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時未告知的現(xiàn)患疾病或既往癥,但本公司在承保時已知曉并做出書面認可的不在此限。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nèi)自***,但被保險人自***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通過國壽防癌疾病保險條款可知,該產(chǎn)品能為被保險人提供癌癥確診保險金、特定癌癥額外給付保險金、輕癥癌癥確診保險金、癌癥康復保險金、身故保險金和滿期返還保險金,但不同保險金的給付條件有所差異。另外,若被保險人因責任免除中的情形罹患癌癥或身故,中國人壽不承擔保險金的給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