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一定的擔保責任。
詳細來說:
當銀行貸款的借款人無力償還時,需要擔保人在擔保范圍內代為還款。
擔保人的擔保方式分為:
(一)一般保證
所謂一般保證,就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擔保類型為一般擔?;蛘呶醇s定擔保類型的,當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換句話來說,在保證合同中明示“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以外的情況均為一般保證。
而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若與承貸銀行未約定保證期間,那么保證期間將為貸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還有,當事人如果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那么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不過一般保證的擔保人在主合同***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之前,對承貸銀行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保證
所謂連帶責任保證,就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人與借款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借款人若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屆滿未履行債務,承貸銀行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對此,擔保人是沒有先訴抗辯權的。也就是說,在保證期間內,承貸銀行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擔保人不得拒絕。
注意: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所以連帶責任保證是一種責任較重的保證方式。
也正是因為如此,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重要區(qū)別。而保證人代被保證人承擔債務,則是兩種保證的相同之處。
當一般保證人放棄抗辯權或不得行使抗辯權時,一般保證實際也就轉變成了連帶責任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