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則的含義
近因原則是意外險當事人處理意外險賠償或者給付責任,法庭審理有關意外險賠償或者給付的訴訟案件,在調(diào)查事件發(fā)生的起因,確定事件的責任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英國1906年《海上意外險法汐第55條靠前款規(guī)定:除意外險單另有約定外,意外險人對于由所承保的危機險近因所致的損失負賠償責任,但是對于非由其所承保的危機險近因所致的損失,概不負責。這是靠前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判斷承保危機險與意外險標的損失之間因果關系的“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危機險和損失之間,導致?lián)p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近的原因。這既指原因和結果之間有直接的聯(lián)系,又指原因十分強大有力,以致在一連串事件中,人們從各個階段上可以根據(jù)邏輯推理預見下一事件,直到發(fā)生意料中的結果;如果有多種原因同時起作用,那么近因是其中導致該結果的起85.86決定作用或強有力的原因。
當多種危機險成為引起損失的原因時,判斷其中哪一個為近因,國際上通常采用約翰·I.斯蒂爾先生所提出的兩種確定因果關系的方法。靠前種,從最初事件出發(fā),按邏輯推理,下一步將發(fā)生什么。若最初事件導致了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導致了第三事件……,如此推理導致最終事件,那么最初事件即為最終事件的近因。若其中兩個環(huán)節(jié)間無明顯聯(lián)系,或出現(xiàn)中斷,則其他事件為致?lián)p原因。第二種,從損失開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理,為什么會發(fā)生這樣的情況,若追溯到最初事件,且系列完整,則最初事件即為近因。若逆推理出現(xiàn)事件中斷,則其他原因為致?lián)p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