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的人員,符合有關條件的,可按本辦法參加積分制入戶。
第三條市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積分制入戶納入全市人口調控工作,并將積分制入戶指標計劃統一納入全市年度人口計劃管理。
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積分制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和具體實施,組織開發(fā)積分制入戶信息系統,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qū)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并負責積分制入戶的審核。各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和各區(qū)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分別具體負責積分制入戶的申請受理、資料錄入、資格初審和復審、上報等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復核積分制入戶人員名單、**入戶手續(xù)。
市***各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協同做好積分制入戶工作。
第四條申請積分制入戶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年齡不超過45周歲,具有初中以上學歷,在本市有合法住所,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滿3年,在本市就業(yè)或創(chuàng)業(yè)并繳納社會保險滿4年,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積分制入戶是指通過市***確定的積分指標體系,對申請入戶人員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并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當指標累計積分達到規(guī)定分值時,可申請入戶。本辦法設6項積分指標(見附件),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申請人總積分滿60分可申請入戶。
第六條我市對年度積分制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積分制入戶指標總量納入當年人口計劃統籌安排,并通過廣州市***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申請人應首先登陸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網上申請平臺,如實填報相關內容,并進行確認,然后到各積分制入戶受理窗口遞交紙質申請材料。
第八條市、區(qū)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應及時對申請人所報送的信息材料進行審核,并將申請人信息發(fā)送至相關部門,在規(guī)定時間內反饋審核結果。
第九條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根據申請人在本市繳納社會醫(yī)療保險、**居住證時間排名和年度積分制入戶指標總量,確定擬給予入戶人員名單并進行公示。在本市繳納社會醫(yī)療保險時間排名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在我市**居住證的時間排名。
第十條公示期滿并進行異議處理等相關工作后,公布入戶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根據公布的入戶人員名單發(fā)放入戶卡。申請人憑入戶卡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市公安機關**入戶手續(xù)。市公安機關根據公布的入戶人員名單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給予**入戶手續(xù);復核有疑義的,暫不予**入戶手續(xù),同時出具復核意見反饋審核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通過積分制入戶的人員,準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時遷入本市居民戶口。
第十三條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并通報各審批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合法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擁有房地產權的固定住所,***或用人單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地產權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了租賃備案手續(xù)的住所。
本辦法對申請人相關的時限要求,除有特別說明之外,均計算至申請之日;所稱的年度,指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條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應牽頭會同市發(fā)展改革、公安等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報市***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