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目前沒有規(guī)定主體不適格的法律規(guī)定,只規(guī)定了***需要有明確的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主體不適格,應當駁回***。
駁回***,是指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如果發(fā)現原告的***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原告的***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對原告的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二者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適用的條件不同。駁回***主要是原告的***不符合受理的條件,而駁回訴訟請求是指原告的訴求符合***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是評判的內容不同。駁回***既可以發(fā)生在案件審理前,也可以發(fā)生在案件審理后,是對程序上的評判,適用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必須是在案件經過實體審理之后,對原告訴請是否支持的評判,應適用判決的形式。
三是產生的后果不同。原告被駁回***,一旦其符合***條件,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而原告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后,無新的事實和理由,不得再行***。
裁定駁回***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在于判斷該案的原告是否享有訴權,而不在于案件是否經過實體審理。法院在進行立案審查時,對于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只是形式審查,只要證據材料符合立案條件即可立案,是否正確應通過實體審查來認定。
如果主體不適格,應當駁回***。駁回***,是指法院已經立案的案件,如果發(fā)現原告的***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guī)定的***條件,對原告的***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與他人發(fā)生民事***的情形的,我們是可以選擇很多種方式來解決和處理的,如果是處理不了的要及時的訴諸于法律的,在必要的時候,我們是可以到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聘請專業(yè)的律師人才,來幫助我們處理民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