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訴法條是如何規(guī)定的?
與刑事申訴有關的法條規(guī)定具體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四十九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靠前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1)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
(2)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3)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
(4)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5)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guī)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靠前百八十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被害人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靠前百八十一條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靠前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決定,被不***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jīng)Q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jù)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jù)以定罪量刑的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刑事申訴書提交給什么部門
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1、申訴書如果寄到檢察院,應當寄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
2、如果寄到法院,應當寄到法院的立案庭。
如果刑事案件的當事人遇到了公安機關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但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等的情形,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訴請。若是請求沒有被受理,則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