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是勞動市場上,較為常見的兩種合同,通過這兩種方式都可以建立債權債務關系,因而兩者是存在著一定的相似性的,在了解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qū)別后,改變相應的條件,兩類合同還可以相互轉換。兩者的區(qū)別具體有哪些呢?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qū)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guī)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是兩類不同性質的合同。簡單來說,通過勞動合同,你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用勞動法來調整;而勞務合同則是民事合同的一種,它屬于,由來調整,即委托單位將一定的任務交給被委托方,被委托方(你)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完成任務或者提交結果,委托方支付給你費用(勞務費),除此之外,委托方沒有其他的比如上保險義務,因為你不是該單位的員工。
由上可知,如果用人單位與某個人簽訂了勞務合同,這個人就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就不屬于該單位的員工,自然就不需要上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但是,如果該單位接納了某個人成為該單位的員工,發(fā)生了事實的勞動關系,而簽的合同屬于勞動合同的性質,只是把合同的名字寫“勞務合同”,該合同仍然按照勞動合同來執(zhí)行,該單位仍然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給員工上各種保險,**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如果一些單位利用員工法律意識的淡薄,把該員工當作正式員工來安排工作,但在簽訂合同時,簽訂了真正意義上的勞務合同的話,該單位存在著違法的行為,要另當別論。最后,如果該單位確實只需要與某個人建立勞務合同的關系,該單位也只需要按照勞務合同來支付勞務費,不存在其他的費用。
兩者的卻別不僅限于此。對于各勞動者來說,在簽署合同前,首先要確定簽署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同時還是需要掌握一定的簽署合同需要注意的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