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參與訴訟的授權委托書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就有法律效力,并非必須加蓋該公司的公章。
法定代表人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法定的,依法能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自然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狈ǘù砣擞袡嘀苯哟肀締挝幌蛉嗣穹ㄔ?**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發(fā)生法律效力。既然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作為一名自然人出庭參加訴訟,當然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那么該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即使是沒有公司蓋章也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2、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靠前款規(guī)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該條款也明確規(guī)定了,對于自然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當然是由自然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而對于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看得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這里是兩者選一即可,并非必須兩者都要具備,也就是說只要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簽名其授權委托書就具有法律效力,代理人就有權代為訴訟。
二、我國公司法也未強制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對外簽署代為訴訟的授權委托書必須加蓋公司公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靠前百二十八條第三款、靠前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僅在對外發(fā)行股票和實物債券時,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名和加蓋公司公章,除此之外,并未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對外簽名的訴訟授權委托書也必須要加蓋公司公章。
綜上所述,雖然沒有公司蓋章只要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的授權委托書,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該代理人有權出庭參與訴訟,其發(fā)表的代理意見和簽收法律文書均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