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有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是一并要求債務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jù)《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
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xù)期間,期間經(jīng)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xiàn)為:
1、結(jié)果不同。權利人超過保證期間訴請權利的,法律對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予保護,即,義務人因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力而免責,債權債務關系終止。而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于行使權力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喪失,其喪失的為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根據(jù)《民法典》靠前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jīng)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p>
從此法律規(guī)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訴請權利的,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
2、保證期間具有約定性和法定性,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約定。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xié)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
綜合上面所說的,連帶擔保責任就是屬于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這筆債務時,對于保證人就需要承擔保證的責任,但對于此責任需要由保證人與債權人來進行約定,只有確定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那么雙方的權益才會依法的受以保護,而債權人也不會受到利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