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是如何定義?
我國現(xiàn)行刑法第24條第1款規(guī)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是犯罪中止?!边@是一條精練概括性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遇到許多棘手的問題。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態(tài)有復合之處,單根據(jù)法條的規(guī)定是難以準確認定的,需要對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有一個清楚的把握。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對這一個犯罪情節(jié)也應該有清楚的認識。
隨著世界范圍內刑法理論的客觀主義向主觀主義的演變,刑法學家們的視角從以犯罪行為為中心向以犯罪行為人為中心轉變,因此,犯罪中止成為順應這一潮流而在刑事立法中普遍設立的一項制度。我國刑法將故意犯罪停止形態(tài)分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犯罪中止四種具體形態(tài),各種形態(tài)之間界限分明。在**法系國家立法中,大多數(shù)國家的犯罪中止屬于犯罪未遂的一種特別情形,犯罪未遂包括障礙未遂和中止未遂兩種,但在處罰時對中止有特別規(guī)定,如現(xiàn)行《德國刑法典》第22條規(guī)定:“行為人已直接實施犯罪,而未發(fā)生行為人所預期的結果的,是未遂犯”,第24條第1項又規(guī)定“行為人自動中止犯罪或者主動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處罰?!币灿猩贁?shù)國家如法國、西班牙等將障礙未遂與中止未遂在立法上明確加以區(qū)分。可見我國的未遂犯即**法系的障礙未遂,而犯罪中止則是中止未遂。應該說我國刑法將犯罪中止從未遂犯中獨立出來是考慮到了在中止犯罪的構成要件與處罰上都與障礙未遂有著十分明顯的區(qū)別。
從我國現(xiàn)行刑法第24條第1款的規(guī)定來看,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未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預備階段或者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或放棄犯罪,這種情形一般稱為普通的犯罪中止;二是實行終了的中止,即在實行行為終了而犯罪結果最終出現(xiàn)之前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一般稱為特殊中止。①兩者的構成要件略有區(qū)別。犯罪中止具體的構成要件,刑法學界曾提出了二特征說、三特征說和四特征說。其中三特征說和四特征說影響較大。三特征說一般認為犯罪中止構成要件中包括時間性、自動性、有效性要件。四特征說認為在三特征說基礎上還有一個客觀性要件,即認為犯罪中止不僅主觀上要自動停止犯罪,還要客觀上有中止行為。筆者認為客觀性要件可以包容于自動性要件中。我國刑法遵循的是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學說,將自動性分為內心的主動停止和行為上的客觀停止固然有一定必要性,但無須割裂開來進行論述。筆者擬從三要件說來分析犯罪中止的構成要件。
犯罪中止的犯罪嫌疑人雖然未造成犯罪結果。但是還是觸犯了相關法律。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對于犯罪中止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會根據(jù)其具體所犯的罪行,然后比照既遂犯進行對犯罪嫌疑人的相關刑法進行酌情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