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資罪認定標準有哪些?
非法集資罪并不是一個單獨的罪名,它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其認定依據如下:
1、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2、主觀方面是故意。
3、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三、個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綜上所述,只要同時具備以上四方面的構成要件犯罪嫌疑人就涉嫌非法集資,但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跟集資詐騙罪具體還是有區(qū)別的,在集資詐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中,嫌疑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只不過集資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