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罪未遂的認定是什么?
既沒有搶劫財物,也沒有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視為搶劫罪未遂。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從而構成的犯罪。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二、搶劫罪未遂和既遂的區(qū)別是什么?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征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為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guī)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靠前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qū)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依照本條的規(guī)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tài)。
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于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于本條所定加重情節(jié)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tài)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情節(jié)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對于他人的生命財產有著嚴重的威脅,同時對社會的良好治安環(huán)境也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不管是犯罪既遂還是未遂,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但是如果搶劫未遂的情況下處罰是相對較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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