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xiàn)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xiàn)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qū)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由于對實踐合同含義的不同理解,導致了學者對中國《民法典》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幾種是實踐合同的不同認識。
一、贈與合同
中國《民法典》對贈與合同的實踐性與諾成性采取了兩分法,將一般的贈與合同(不區(qū)分書面贈與和口頭贈與,但不包括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原則上規(guī)定為實踐合同;而將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中國合同法未明確規(guī)定以贈與財產(chǎn)的移交作為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二、運輸合同
三、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被我國學者公認為實踐合同。既然將這兩類合同歸為實踐合同則這兩類合同必然具有某種內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規(guī)定。但卻未發(fā)現(xiàn)這兩種合同之間的內在共性。較早使這兩種合同與其他有名合同相區(qū)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這種共性的缺乏與特征的存在顛倒了因果關系的邏輯性。而且,中國《民法典》中對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規(guī)定有所不同。根據(jù)中國《民法典》第890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民法典》第67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由此可見,贈與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都屬于實踐合同,都是需要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xiàn)實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我們在簽訂時一定要仔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