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ST規(guī)定:
(一)公司被控股股東(無控股股東的,則為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余額達到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或公司違反規(guī)定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余額達到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或金額超過1000萬元,未能在1個月內完成清償或整改;
(二)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有效決議;
(三)一個會計年度內部控制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審計報告,或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四)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五)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六)連續(xù)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xù)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公司存在嚴重失信,或持續(xù)經營能力明顯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導致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ST規(guī)定: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決議;
(四)公司一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guī)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六)公司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xù)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項所述“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guī)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可行的解決方案或者雖提出解決方案但預計無法在一個月內解決的:
(一)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的余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或者占公司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以上;
(二)公司違反規(guī)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余額(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萬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