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市場中,交易所公開譴責本質上是一種制裁機制。主要目的在于對違規(guī)者的懲戒,從而達到預防的目的。根據相關規(guī)定上市公司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不得公開發(fā)行證券?,F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行政處罰,或者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不得非公開發(fā)行股票。
并且,最近3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個人不得被提名為該上市公司董事候選人,也不得擔任該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職位,也不得被提名為該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候選人。
而且,最近3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近36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行政處罰,或者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不得擔任首發(fā)上市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