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病史在投保中是“犯大忌”的行為,引發(fā)的理賠***特別多。但在提倡健康告知要如實告知的今天,還有絕大多數(shù)投保人抱有僥幸的心理,認為“不可抗辯條款”是尚方寶劍,隱瞞病史投保后兩年能理賠。那么事實到底是如何呢?我們可以從法律條款中來探討一二。
隱瞞病史投保后兩年能理賠嗎?
依據(jù)不可抗辯條款來說,不少保險代理人提出即便有疾病,扛過2年,保險公司不得不賠,這樣不少亞健康的投保人有恃無恐,誤以為即便隱瞞病史投保后兩年能理賠,詳見條款:
簡單點來說,這個條款可以簡單粗暴的解釋為隱瞞疾病過了2年后,保險公司必須要賠。
不過看問題不能只看其一,不讀其二。在保險法的第五條來看:
劃重點:是對保險公司發(fā)生事故有重要影響的(譬如發(fā)生拒保、責(zé)任除外、加費等情況),如果是隱瞞病史投??梢酝吮YM,但是投保人有意隱瞞事實的,或者造假的,不能賠償基本保額,法院也不會支持,這樣就失去了健康保障的本質(zhì)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