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新保險法的目錄包括:靠前章-總則;第二章-保險合同-靠前節(jié)-一般規(guī)定;第二節(jié)-人身保險合同;第三章-保險公司;第四章-保險經營規(guī)則;第五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第六章-保險業(yè)監(jiān)督管理。
2020年新保險法較2019年保險法針對保險欺詐修訂了法律法規(guī),具體如下:
2020年新保險法靠前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fā)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fā)生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jù),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jù),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保險詐騙罪的具體處罰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認定,特別是對于不同的犯罪事實認定上,應當由公安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后來判決處理,具體情況下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的則可以判處緩刑,并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