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買賣中,出現的購房***可能是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的,也可能是因為購房者的原因導致的。對于開發(fā)商延期交房導致的***,購房者可以向開發(fā)商主張違約賠償。至于違約賠償金的標準,小編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開發(fā)商延期交房違約金怎么算?
關于違約金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币簿褪钦f,違約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在沒有約定時,則適用本條之規(guī)定。但在約定了違約金數額的情況下,則需要同時考慮《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實踐中,常見的約定為已付房款的2-3/萬,一般不會涉及增加和減少的問題。
關于違約金的計算期限。分為兩種情況,靠前種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違約金計算的起算點,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止算點。這里的實際交付日期有兩種情形,其一是具備交付條件的前提下,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其二是在不具備交付條件的前提下,以具備交房條件并且實際發(fā)生交付的日期為準。第二種仍然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為違約金計算的起算點,以開發(fā)商已送達交房通知書中確定的交房日期為止算點。但這種情況需要具備兩個前提條件,其一是該商品房已具備交付條件,其二是開發(fā)商的通知送達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于通知送達形式的約定或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應以房產部門頒發(fā)的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因此,如果合同中對交房的履行標準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就應以房屋所有權證取得的時間為交房時間。因此雖然已經將房屋建造完畢并通過竣工驗收,但沒有在約定期限之內辦好房產權證,構成交房逾期,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