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員工不合格,辭退需要給補償金嗎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勞動者不符合崗位要求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靠前款靠前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靠前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靠前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通知員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是沒有規(guī)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只規(guī)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職工的,要求向職工說明辭退理由。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guī)定,如果職工不具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靠前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那么單位就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以職工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其辭退,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