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店面轉讓合同對方違約應該怎樣賠償
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簽訂店鋪轉讓合同后,一方出現(xiàn)合同違約的情形時,合同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按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靠前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靠前百零八條 拒絕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靠前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實際違約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合同當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又分為“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拒絕履行又叫履行拒絕、給付拒絕,是指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不符合約定的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債務,就是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甚至因交付的產(chǎn)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chǎn)的損害。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然以完全給付的意思為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
3)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
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法定的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的行為。如《擔保法》第49條第1款規(guī)定,“抵押人轉讓已**抵押登記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其轉讓行為無效。”
違約情況對當事人合法情況進行書寫,相關的受害人員應積極的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遞交相關的證明材料,有利于我國的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的審理。判處這類違法人員進行相關的處罰,保護這類受害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