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最新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行為。
要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將受到傷害的傷情作傷情鑒定,經(jīng)過鑒定為輕傷、或者重傷以上,才會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二、故意傷害罪的“致人重傷"情節(jié)認定
這里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其中“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并發(fā)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法律依據(jù):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鑒定重傷主要依據(jù)該《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進行。
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nèi),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