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清算組的法律性質
根據《企業(yè)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和破產法理論,債權人或債務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并不必然引起破產宣告,破產申請的提出在理論上通常被認為是申請向人民法院待命破產請求權,迫使債務人以其最大的償債能力來公平、公正地清償債務。因此,只有在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債務人已具備破產宣告的條件時,才依法宣告破產,也正是從破產宣告時開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破產案件才是真正進入了實質性的破產程序,也就是破產清算程序。當然,在當代,破產立法已逐漸由清算主義轉向再建主義,故在再建主義的理論下,認為破產程序是以法院受理而開始的,而醞釀中的我國破產法也在考慮這一問題。
二、破產清算組的成立與構成
三、破產清算組的職責與義務
清算組的職權活動是整個破產清算程序的主線,也是破產程序的核心內容,清算組的職責,包括清算組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原則上說,清算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進行活動,在職責范圍外的一切行為都不具有對抗破產債權人、破產債務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效力。《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最高人民法院《貫徹意見》對清算組的職責作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結合有關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一般認為,破產清算組的職責主要包括接管破產企業(yè)、保管和甭理破產財產、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向人民法院負責并報告工作等。
四、破產清算流程
(一)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yè)階段的工作
如前所述,接管破產企業(yè)是清算組成立后的首要職責,《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yè)。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在宣告企業(yè)破產同時便宣布成立清算組,公布清算組成員名單和清算組職責,并書面通知清算組成員所在單位。由于在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對此已作了必要的準備,因此,在宣布成立清算組后,清算組馬上能進駐破產企業(yè),投入工作,正式接管破產企業(yè)。
(二)破產清算組在清理破產財產階段的工作
破產清算組在接管破產企業(yè)后,即進入破產清理階段,破產清算組對破產企業(yè)負有管理的義務,這一管理義務至少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保管破產財產,這是清算組的日常工作之一,目的在于防止破產財產受到人為或意外的損失;二是清理破產財產,對破產企業(yè)的資產負債狀況進行清理,以最終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為破產財產的分配打下物質基礎?!敦瀼匾庖姟返谖迨鶙l就規(guī)定:“清算組接管企業(yè)后,應組織企業(yè)留守人員和清算組的工作人員,對破產企業(yè)的全部財產清點、登記造冊,查明企業(yè)的實有財產總額?!笨梢?,保管和清理破產財產,有助于維持破產企業(yè)的完整性。
(三)破產清算組在評估破產財產階段的工作
評估是破產財產變現(xiàn)和分配的準備工作,也是破產財產變現(xiàn)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確定破產財產后,變賣前先要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估價或評估。由于破產企業(yè)在宣告破產后,可能存在生產經營,以及由于清算組行使破產企業(yè)的財產取回權和債權,同時在清算過程中,可能也會因為支付必要的破產清算費用,這都會使破產財產發(fā)生變化,從而使企業(yè)在破產宣告時的財產與清算工作進入評估階段時出現(xiàn)差異,因此,為了確定破產財產的范圍和價值,必須對破產企業(yè)的全部財產進行清理評估。評估結果是破產財產處理時確定價格的依據,是分配破產財產的前提和依據。
(四)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變現(xiàn)處理階段的工作
在破產財產清理和評估工作完成后,清算組應將破產財產進行變價處理,也就是將破產財產中的非金錢財產依照法定的條件和方式出讓給他人而轉化為金錢財產的過程。因為破產財產的分配是以金錢分配為原則,因而只有將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后才能實現(xiàn)金錢分配,從而決定變價是破產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環(huán)節(jié),實際上也是財產清算工作的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
(五)破產清算組在破產財產分配及破產程序終結階段的工作
破產則產分配是指為了清償債權人各自提出的確定債權由清算組將屬于破產財產變價后所得到的金錢,按照清償?shù)捻樞?,以一定的比例,平等地進行清償?shù)某绦?,它是破產財產清算階段的最后工作,也是整個破產程序的最終目標的之所在和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定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