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在一個新單位或公司入職時,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這樣你們即是合法的勞動關系,但是有些職工就沒有簽訂合同這一步,可能是由于疏忽也可能是像***這些不需要簽合同的,這樣的就只是事實勞動關系。那么勞動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的區(qū)別是什么呢?
一、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概念
1、勞動法律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據(jù)勞動法律規(guī)范所形成的實現(xiàn)勞動過程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末按勞動法規(guī)定確立勞動關系,但在雙方之間卻實際存在具有勞動關系內(nèi)容,且末產(chǎn)生勞動法律關系的一種社會勞動關系。
二、勞動法律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
1、法定模式不同。勞動法律關系是符合法定模式的勞動關系;而事實勞動關系則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一般稱為勞務關系。
2、內(nèi)容設定不同。勞動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即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雙方預期設定的;而事實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雖然存在一定的權利義務,但這不是雙方當事人預期設定的。
3、法律保障不同。勞動法律關系由法律規(guī)定保障;事實勞動關系如果不能依法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強制其終止,但是事實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的利益仍然受法律保護。
三、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靠前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
總而言之,勞動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之間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是否有勞動合同這一書面憑證,如果沒有合同的即為事實勞動關系,雖然沒有直接的憑證表明你們的勞動關系,但是事實上你們是存在勞動關系的,如果是屬于這一種的,需要小心謹慎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