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素來對“對簿公堂”有一種抵觸心理,而順應時代的需求,調解的產生為人們解決***帶來便利。我國的調解制度除了訴訟內的司法調解以外還有訴訟外的人民調解,二者都對解決***起著重大的作用,然而,又該怎么區(qū)分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呢?
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區(qū)別
人民調解是指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對民間***進行調解的活動。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都是解決***當事人的紛爭的一種重要方式。采用的方法都是通過說服教育、宣傳法律政策,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和解協議,消除紛爭。適用的原則基本上都是“自愿原則”、“合法原則”、“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原則”。但是,三種調解制度之間也有所區(qū)別:
(1)調解機構性質不同。行使人民調解職能的機關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它是基層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主自治組織。司法調解是由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來行使。
(2)調解的性質不同。人民調解是不具有訴訟性質的訴訟外民間調解,是一種群眾性自治行為。
(3)調解權的來源和性質不同。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是基層群眾直接授予的民主自治權利,調解人員代表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它與被調解人員之間是群眾與群眾自治組織之間的民主平等關系。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是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的一種表現形式,調解人員是代表人民法院,依法與被調解人員發(fā)生訴訟法律關系。
(4)調解的范圍不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民間***。人民法院調解所有符合法院受案條件的民事***以及刑事自訴案件。
(5)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是一種群眾自治組織調解民間***結果的記錄和一般文書,不是法律文書,沒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和制作的調解書,是國家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文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立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與法院制作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根據。
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社會公德規(guī)范為依據,對民間***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
司法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是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的一種重要方式。司法調解以當事人之間私權沖突為基礎,以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為依據,以司法審判權的介入和審查為特征,以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益為內容,實際上是公權力主導下對私權利的一種處分和讓與。
大家可以更加清晰明了地辨別人民調解和司法調解。其實最簡單地分辨二者,人民調解是訴訟外調解,而通過訴訟而引發(fā)的調解就是司法調解。雖然二者有所不同,但是對與解決民事***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