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斡旋受賄罪是什么意思?
斡旋受賄罪是受賄罪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的規(guī)定, 斡旋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
對此種行為,理論上有稱斡旋受賄罪的,也有稱間接受賄罪的。
二、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會損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侵犯國家機關、單位正常的管理活動,卻希望這一結果的發(fā)生。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能構成本罪。
3.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4.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行了斡旋受賄行為。即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斡旋受賄行為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首先,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這是成立斡旋受賄的前提。其次,行為人是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請托人財物。第四,為請托人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
三、處罰
對斡旋受賄罪以受賄論處,即依照受賄罪處罰規(guī)定處罰:
①、個人受賄數(shù)額≥10萬元的處10年以上***,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并處沒收財產。
②、5萬元≤個人受賄數(shù)額10萬元的處5年以上***,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并處沒收財產。 p=""
③、5千元≤個人受賄數(shù)額5萬元的處1~7年***,情節(jié)嚴重的,處7~10年***。 p=""
5千元≤個人受賄數(shù)額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xiàn),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p=""
④個人受賄數(shù)額5千元,情節(jié)較重的,處2年以下***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酌情予行政處分。 p=""
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不僅會規(guī)范公民的行為,同時也會保障公民的各項權益,如果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做出侵害國家和其他公民的行為后,不僅會給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同時也是要受到司法機關的處罰,具體的處罰標準會根據受賄的具體金額和情節(jié)嚴重程度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