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一年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同時視為跟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二倍工資的支付,需要勞動者自己向用人單位提出,無法協(xié)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此外,還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即關于二倍工資的計算方式,也是有爭議的,主要有兩種:
1、從仲裁時效開始一年內可以請求全部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
2、從仲裁時效開始一年內,仲裁時效每經(jīng)過一天,雙倍工資差額部分就減少一天。
對于勞動者入職到離職不超過一年的,則不存在上述爭議。最后一個需要注意的就是,在實際遇到此類問題時,建議了解當?shù)氐挠嬎惴绞?,以便具體采取行動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靠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閱讀了上述內容之后,大家應該知道超過一年不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應該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并且在建立用工關系滿1年之后,還會視為雙方之間建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