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因管理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靠前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無因管理,是一種自發(fā)性的行為,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fā)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fā)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非當事人意思。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
二、無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無因管理是債的發(fā)生原因之一,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為避免他方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的法律后果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合法。
無因管理雖然沒有合法的依據,但該行為阻卻違法性。這是因為雖然無因管理是管理人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而管理他人的事務,但是目的是為了他人的利益,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從而阻卻了違法性。因此,基于無因管理的“避免他人利益受損”這一點,無因管理是合法的,其產生的債權也受到法律保護。
2、形成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的一個最重要法律后果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人因管理受益人的事務而遭受財產或人身損失,受益人應當補償管理人的損失,因此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間形成了債務關系,也就是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這些:
(1)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管理人因其無因管理行為而付出了一定的費用,如保管費用、維修費用,這些費用本來應該是受益人付出的,故而管理人享有向受益人主張費用償還的請求權。
(2)理人的給付義務。管理人在進行無因管理之時,應當遵循謹慎義務,實施適當管理行為,同時負有及時通知被管理人的義務。
(3)理人的損害賠償義務。在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因自己沒有謹慎管理,從而造成被管理人的財產損失的,應付損害賠償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無因管理的認定,如果管理人是友善的幫助,是會被法律認可的,無因管理也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的,管理人有權要求被管理人償還債務,具體情況下可以聘請律師來對相關事項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