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有什么?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guī)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根據行政強制措施權限內容的不同,明確規(guī)定了4類行政強制措施,并設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對人處于醉酒、精神病發(fā)作等狀態(tài),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對人對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對他人構成威脅。
(2)行政相對人意欲自***,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
(3)行政相對人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
我國相關立法規(guī)定了多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2、處置財物。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過程中,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進行處置,涉及所有權的4項權能,即行政機關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處置財物具體表現為對查封、扣押、凍結、使用、處分以及對財物的使用進行限制等。
3、進入住宅、場所。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危險,非進入住宅、場所不能實施救護或不能制止危害行為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時進入該住宅、場所采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二、哪些行為妨礙行政訴訟?
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有以下六種:
(1)有義務協助執(zhí)行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無故推拖、拒絕或者妨礙執(zhí)行的;
(2)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
(3)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或者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
(4)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zhí)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妨礙行政訴訟的行為如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執(zhí)行通知,卻無故推諉,拒絕執(zhí)行的情況;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隱藏、轉移、變賣已被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