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辭職的最新規(guī)定具體如下: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guī)定: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guī)定了賠償的范圍:
“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