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量刑建議的法律規(guī)定是在原則的基礎上,對認罪認罰的人員進行從寬處理,但是要堅持罪責刑相適應等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靠前百一十八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jié)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guī)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根據(jù)《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靠前條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根據(jù)犯罪的具體情況,區(qū)分案件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實行區(qū)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認罪認罰案件,要盡量依法從簡從快從寬**;
探索相適應的處理原則和辦案方式;對因民間矛盾引發(fā)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真誠悔罪并取得諒解、達成和解、尚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要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特別是對其中社會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過失犯、未成年犯;
一般應當體現(xiàn)從寬;對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嚴重暴力犯罪,以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敏感案件,應當慎重把握從寬,避免案件處理明顯違背人民群眾的公平觀念。
第二條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認罪認罰案件,既要考慮體現(xiàn)認罪認罰從寬,又要考慮其所犯罪行的輕重、應負刑事責任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規(guī)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罰當其罪,避免罪刑失衡。特別是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認罪認罰,從犯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注意兩者之間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當嚴重偏離一般的司法認知。
第三條堅持證據(jù)裁判原則。**認罪認罰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嚴格按照證據(jù)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審查和認定證據(jù)。堅持法定證明標準,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作出有罪裁判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防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而降低證據(jù)要求和證明標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但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撤銷案件、不***決定或者宣告無罪。
第四條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原則。**認罪認罰案件,公、檢、法三機關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推進從寬落實。
由此可見,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直是多年來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思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了更為深遠的發(fā)展,對于我國司法建設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