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案件開庭程序
開庭前,由書記員查點到庭人員,如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宣布法庭注意事項。
審判人員入庭后,由審判員宣布開庭,宣布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yè)。
如果當事人、證人、鑒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后,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延期審理。
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并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
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鑒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yè),及其與當事人的關系,告知作證和鑒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證人應當一律具結,具結后退庭;鑒定人是否具結,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接著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聲請審判人員和擔任記錄的書記員回避,向證人、鑒定人發(fā)問,提供證據(jù),就案件情況進行辯論等),宣布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的名單,并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回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回避的,由院長裁定;聲請書記員回避的,由法庭裁定。
駁回聲請回避的裁定不準上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有回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上述事項進行完畢,法院即開始調(diào)查事實。先由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指定的人民陪審員介紹原告人***的要求與理由及被告人的答辯內(nèi)容。其次,由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別作補充陳述。
再由審判人員就爭執(zhí)焦點向雙方當事人進行訊問,接著訊問證人或鑒定人。訊問證人的時候,應當指出本案需要他證明的問題,并讓他作充分的陳述。證人有數(shù)人的時候,應當隔離訊問,必要時可要他們互相對質(zhì)。調(diào)查中,對審理前搜集的證據(jù)和當事人在審理中提出的新證據(jù),都應當加以審查。鑒定人的鑒定意見書,需要當庭宣讀,并讓雙方當事人辯解。物證須當庭審查辨別真?zhèn)?,必要時還須進行鑒定。當事人對鑒定的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時候,如認為有必要,可以重新鑒定或者另找鑒定人鑒定。在調(diào)查過程中,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經(jīng)審判員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fā)問。
證人的證言應當?shù)酵リ愂?。證人在調(diào)查中作過陳述的,也應當?shù)酵リ愂?。?jīng)法庭傳喚未到庭而又確實不能到庭的證人在調(diào)查中所作的陳述,需要當庭宣讀,經(jīng)法庭允許不出庭的證人所提出的書面證言,也需要當庭宣讀。
在法庭調(diào)查事實階段,必須徹底查清案情,取得確鑿的證據(jù),以保證案件得到正確的處理。
法庭如果認為案情已經(jīng)完全查清,即由審判員宣布開始辯論。先由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發(fā)言;次由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答辯。以后可以互相進行辯論。
原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論后,必須再讓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最后辯論。辯論中,如果發(fā)現(xiàn)與本案有關的新事實需要進一步調(diào)查時,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辯論,恢復調(diào)查,或者裁定案件延期審理;當事人或者他的代理人也可以提出這項請求,由法庭裁定。
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法庭根據(jù)實際情況,對那些可以用調(diào)解方式解決的案件,可以隨時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政策、法律、法令,進行團結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下,當庭試行調(diào)解,也可以宣布臨時休庭,讓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議。如果調(diào)解成立,即當庭制作調(diào)解書。如果調(diào)解不成,即繼續(xù)進行審判。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的人民法院對原告人死亡其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或者被告人死亡沒有遺產(chǎn)也沒有替他繼續(xù)負擔義務的人,以及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死亡的,就將案件終止審理。這些作法都是可行的。雙方當事人在外自行和解而請求撤回***的,可準予撤回;原告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的,經(jīng)審查后可將案件注銷。
在審理中,被告人提起反訴、原告人增加訴訟請求、增加當事人或第三人參加訴訟的,一般都可以合并審理。如果原告人經(jīng)傳喚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時候,可以看作撤回案件,將案件予以注銷。被告人經(jīng)傳喚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經(jīng)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后一次傳喚時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將缺席判決的警告,被告人無正當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件的時候,不應當準許旁聽群眾當庭發(fā)言,旁聽群眾如有意見,可以在閉庭后用口頭或者書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擔任記錄工作的書記員必須認真負責地作好記錄工作,如實地反映審判過程中的全部活動情況;如果當庭記錄有不夠完備的地方,應當在閉庭后及時加以整理。
證人證言筆錄和當事人當庭對于案內(nèi)事實的承認、對于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的承認以及對于自己權利的拋棄的筆錄,都要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當事人自看,并在查閱沒有錯誤后由證人、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其他筆錄不必當庭宣讀,但審判員必須當庭告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有請求查閱筆錄的權利。
審判員和書記員必須在筆錄上簽名。審判員在筆錄上簽名的時候,必須認真負責地加以審查,如果筆錄記載內(nèi)容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地方,應當加以修正。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查閱筆錄的,一般應當在閉庭后立即交給他自看或者向他宣讀,并充許他加以摘錄;如果案情復雜,筆錄需要整理的,也可以在閉庭后3天內(nèi)交給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自看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認為筆錄記載有不正確或者不完備的地方,可以在查閱后立即提出意見,也可以在3天內(nèi)提出意見;審判員如果同意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見,就對筆錄加以修正,如果不同意修正的,可以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見和不同意修正的理由,一并寫出附卷。經(jīng)過當事人查閱的筆錄,要讓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書記員應當將當事人查閱的情況在筆錄內(nèi)注明。
案件經(jīng)辯論終結后,審判員宣布休庭,并同人民陪審員退庭進行評議。在評議中,首先應當研究案情是否已經(jīng)完全查清。如認為案情已經(jīng)完全查清,即進而研究紛紛應該如何解決,應該適用何項政策、法律、法令,證物如何處理等問題,并制定判決書。如果認為案情尚未完全查清,則應當確定繼續(xù)審理的措施。評議中,人民陪審員與審判員享有同等權利,一切問題均須共同研究解決。如果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按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決定,但必須將不同意見記入評議記錄。參加評議的人員均應在評議記錄上簽名(評議記錄應當保守秘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能閱覽)。
由上文可知,民事訴訟案件開庭程序首先一般是書記員查點到庭人數(shù),然后審判員進入,他們宣布開庭并說明審理的案件,然后就是法院調(diào)查法律事由,然后是證人進行論述,經(jīng)過雙方律師辯論后宣布休庭。法院開庭的程序一般就是這樣,在法院開庭時要按照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