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座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約行為。從乘客購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與承運機構(gòu)的客運合同就已經(jīng)生效,購買車票時選定的車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條款,去乘車就是履行合同。
強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于侵權(quán)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quán)益,違反了《民法典》。另外,他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高鐵乘坐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是一種治安違法行為。
從合同的角度來說,每一個人買火車票,售票單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關(guān)系,在車票上體現(xiàn)出來的內(nèi)容,比如座位號就是合同關(guān)系中的一個條款,乘客有權(quán)利依照合同享受對等的服務(wù)。而乘客強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于侵權(quán)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quán)益,違反了《民法典》。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guān)、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如果乘客坐了他人的位子,就屬于合同違約。運輸部門可以就此對乘客進行***。以前很多霸座不聽勸導的人,最后一般由民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這也是因為民事規(guī)范的缺位,導致了很多問題采取了行政處理的方式來解決,現(xiàn)在被占座位的乘客同樣可以以合同違約***承運機構(gòu),以侵犯自己的座位使用權(quán)***霸座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