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的最低保管期限是三十年。
從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發(fā)布修訂后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把會計憑證以及會計賬簿等主要會計檔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到三十年,別的輔助會計資料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長到十年。
記賬憑證是會計憑證的一種,所以記賬憑證的最低保管期限是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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