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智慧星終身壽險(多功能型)條款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您與我們的合同
1.1合同構(gòu)成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書、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批單、附加險合同、其他書面協(xié)議都是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構(gòu)成部分。平安智慧星終身壽險(多功能型)合同以下簡稱為本主險合同。
1.2合同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主險合同成立。
本主險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險費并簽發(fā)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
本主險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見8.1)、保險費約定支付日(見8.2)均以該日期計算。
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作為對應日。
1.3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主險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主
險合同,如果您認為本主險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主險合同,我們將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
解除本主險合同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并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見8.3)。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時起,本主險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1.4保險期間
本主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終身,自本主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保單賬戶
2.1保單賬戶與保單
賬戶價值
我們于本主險合同生效日設立保單賬戶,用于記錄本主險合同的保單賬戶價值。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單賬戶價值隨著扣除初始費用后的保險費以及保單利息計入保單賬戶而增加;隨著保障成本的收取以及保單賬戶價值的部分領取而減少。
被保險人身故或現(xiàn)金價值退還后,保單賬戶終止。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我們每年會向您寄送保單年度報告,告知您保單賬戶價值的具體狀況。
2.2保險費的支付本主險合同的保險費分為期交保險費和追加保險費。
期交保險費投保時,您可以和我們約定每一保單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險費金額并在保險單上載明。約定的金額須符合我們當時的投保規(guī)定。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您可以在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向我們支付期交保險費。
追加保險費
如果下列條件均符合,您可以隨時支付追加保險費:
(1)每一保單年度支付的期交保險費不低于5000元;
(2)各期應付期交保險費均已支付或累計已支付期交保險費達到5萬元;(3)每次支付的追加保險費不低于1000元,并且為100元的整數(shù)倍。如果您和我們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險費保險合同且本主險合同保險費已豁免,將不受本條(2)的限制。
我們有權改變支付追加保險費的條件。
2.3期交保險費增加
您在支付各期應付期交保險費或累計交滿前10年應付期交保險費后,可以申請增加期交保險費金額至5000元。經(jīng)我們審核同意后,您應當按照增加后的金額,向我們支付以后各期的期交保險費。
在增加期交保險費后,每一保單年度您支付的期交保險費中增加的部分分別依次歸屬于第1及以后各保單年度。期交保險費中投保時約定部分、增加部分歸屬的保單年度各自分別計算。
2.4期交保險費緩交
您可以選擇暫緩支付期交保險費。
(1)當期交保險費低于5000元時
您已經(jīng)交滿前10年應付期交保險費且保單賬戶價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險合同繼續(xù)有效。
如果您未交滿前10年應付期交保險費,且應付期交保險費在其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及其后2年內(nèi)未予支付,則自該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后2年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本主險合同效力中止。
(2)當期交保險費不低于5000元時
如果累計已付期交保險費達到5萬元且保單賬戶價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本主險合同繼續(xù)有效。
如果累計已付期交保險費不足5萬元,且應付期交保險費在其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及其后2年內(nèi)未予支付,則自該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后2年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本主險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和我們簽訂的保險合同中有附加豁免保險費保險合同且本主險合同保險費已豁免,在保單賬戶價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的情況下,將不受本條(1)和(2)的限制。
如果您恢復支付,須按順序依次支付緩交的各期期交保險費。所支付的期交保險費分別歸屬到相應的保單年度。
2.5保單利息
每月第1日為結(jié)算日,保單利息在每月結(jié)算日或本主險合同終止時結(jié)算并計入保單賬戶。我們按本主險合同每日24時的保單賬戶價值與日利率計算當日保單利息,并按計息天數(shù)加總得出結(jié)算時保單利息。
在結(jié)算日結(jié)算的,計息天數(shù)為本主險合同上個月的實際經(jīng)過天數(shù),日利率為公布的結(jié)算利率(見8.4)。
在本主險合同終止時結(jié)算的,計息天數(shù)為本主險合同當月的實際經(jīng)過天數(shù),日利率為本主險合同規(guī)定的保證利率(見8.5)對應的日利率。
保單利息的保證
自第2保單年度起在每個保單年度的第1個結(jié)算日零時,或本主險合同終止
時,如果按保證利率計算的保單賬戶價值高于實際保單賬戶價值,我們按差額結(jié)算額外的保單利息并計入保單賬戶。
2.6初始費用收取
您每次支付保險費后,我們收取保險費的一定比例作為初始費用,扣除初始費用后的保險費計入保單賬戶。
追加保險費的初始費用:
初始費用占追加保險費的比例不超過5%,具體比例以我們當時的規(guī)定為準。
2.7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
我們對本主險合同承擔的保險責任收取相應的保障???本。年保障成本根據(jù)被保險人的年齡、性別、危險保額(見8.6)及風險程度確定。每千元危險保額應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見附表。如果根據(jù)被保險人的風險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將會在保險單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
在每月結(jié)算日,我們按照該月的實際天數(shù)從保單賬戶中扣除保障成本。每日
的保障成本為年保障成本的1/365。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們也同時收
取。
2.8部分領取
您在猶豫期后可以申請部分領取保單賬戶價值,申請部分領取需填寫部分領取申請書并提供保險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證件,同時滿足如下條件:(1)被保險人當時未發(fā)生保險事故;
(2)領取金額和領取后的保單賬戶價值均符合我們規(guī)定的最低金額要求。在我們收到您的部分領取申請書后,保單賬戶價值按領取的金額等額減少。我們自收到部分領取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nèi)向您給付。
我們提供的保障
3.1保險金額
(1)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投保時的基本保險金額須符合我們當時的投保規(guī)定。若該金額發(fā)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2)保險金額
本主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等于保單賬戶價值和基本保險金額之和。
3.2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在被保險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
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gòu)規(guī)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3.3保險責任
身故保險金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身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終止。給付的身故保險金已包含身故當時的保單賬戶價值。
3.4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nèi)自***,但被
保險人自***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見8.7);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見8.8)、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見8.9),或駕
駛無有效行駛證(見8.10)的機動車(見8.11)
(6)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fā)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還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本主險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
發(fā)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被保險人身故當時本主險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
如果您曾申請增加基本保險金額,若被保險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內(nèi)因自***導致身故,我們對該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